(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民主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财务监督、行政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定期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互助共济的作用和家庭帐户的积累作用,增强农民群众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有效地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方式
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财政局、药监局、民政局、审计局、人事局、物价局、农林局、农行、计生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修改、完善和实施,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设在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补助和管理;
(二)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三)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检查、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五)审核、批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去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及转外住院治疗;
(六)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
(七)办理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查询;
(八)提出改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市合管办在各镇人民政府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归集、督促、审核、报表、宣传和管理。
各镇成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卫生院院长、村委会负责人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农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度;
(二)负责本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登记;
(三)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四)负责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种报表,及时上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各项经费纳入市、镇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合作医疗基金。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资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省、市、镇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资助(省财政5元、市财政20元、镇财政5元),其中:20元构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10元纳入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筹资标准,履行缴费义务,主动缴纳每人每年30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其中:20元纳入家庭帐户,10元纳入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对无儿、无女、无依无靠、生活困难的五保户、特困户等农村弱势群体,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按核定人数统一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在统一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基础上,由民政局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其中:5元构成住院统筹基金,5元构成大病统筹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