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6]66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租型、出版、发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价格管理,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现根据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我区教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通知中规定的教材正文印张、封面和插页基准价格水平,并按照现行价格低于国家规定基准价格标准的,只能下调或维持现状,不得上调的原则,重新制定我区教材正文印张、封面和插页价格。调整后的教材正文印张、封面和插页价格分别见各附表。同时,规范教材配套光盘价格管理,与教材配套销售的光盘价格每张不得高于5元。
二、教材租型、出版单位要在每季教材开印前,如实向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提供有关教材的用纸规格、定量、印刷色数、印张数量、插页数量等相关资料,经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定出教材零售价格后,租型、出版单位方可交付印刷企业印刷。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教材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教材出版有关技术标准,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GB/T 18358-2001)》(以下简称教材版式标准),合理设定教材版心、字号和行距,不得通过有意扩大页边距、字号和行距等方式,变相增加教材印张数量,提高教材价格。
每季教材开印前,教材出版单位应先将教材版样报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在通过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教材版式标准执行情况复核后,方可申报核定价格。从2007年春季开始,凡未通过教材版式标准执行情况复核的教材,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原则上不予核定价格;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教材版式标准、但已开机印刷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价格水平下浮5%的原则核定价格。
四、教材租型、出版单位要本着经济实用原则,合理选择教材用纸。从2007年春季开始,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在核定教材价格时,对单色版教材正文用纸使用55克以上克重纸张的,一律按照55克纸张的印张价格核定;对双色版教材正文用纸使用70克以上克重纸张的,一律按照70克纸张的印张价格核定;对彩色版教材正文用纸使用90克以上克重纸张的,一律按照90克纸张的印张价格核定;对封面用纸使用128克以上克重纸张的,一律按照128克纸张的封面价格核定;对插页用纸使用105克以上克重纸张的,一律按照105克纸张的插页价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