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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巡检人员在实施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遵守服务规范,不得从事与安全巡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巡检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公告的巡检内容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每次的巡检资料、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于在安全巡检中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提出合理处置意见,书面告知并督促居民用户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进行安全巡检的过程中,主动向居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常识。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安装在居民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第十一条 燃气供应单位在进行安全巡检时,发现居民用户的户内燃气设施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
  需要维修、更换的燃气设施属于居民用户的责任范围内,且居民用户委托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维修、更换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作业,并依照公示的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安全巡检工作,并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安全隐患实施紧急处置。
  对于燃气安全隐患,房屋产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告知居民用户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居民用户应当积极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安全巡检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对于阻挠、干扰燃气安全巡检工作、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的安全巡检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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