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7]194号)
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政管委,市燃气集团,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安全巡检工作,保障广大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用气,按照《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我委结合安全巡检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单位
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规范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安全巡检工作,根据《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安全巡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供应单位包括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自管单位。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关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每两年不少于一次的免费安全检查。
第四条 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安全巡检的工作对象是其供应区域内的已经接通燃气的管道燃气居民用户。
第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的工作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引入口、楼内总管、立管、支管、阀门、燃气计量表、用气设备及连接管、公用阀门警示标志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六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3日前,在巡检区域内向居民用户公告具体的巡检时间、巡检内容、巡检人员、服务投诉电话以及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