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教材中心”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征订、使用、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在选用、征订、使用、发行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工作过程中违规者将严肃处理:
(一)单位不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自行征订、使用规定的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校长应负主要责任,向有关主管领导作出检查,降级处分;
(二)教师不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私自与书商交易向学生推销规定内或规定外的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学校应对教师采取停止教学工作和相应经济制裁;
(三)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强行搭售图书、报刊、杂志的,学校应对责任人采取调离工作岗位,进行批评教育后,重新聘用上岗;
(四)违反规定向学生预收书款的,校方应对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责成退还学生书款;
(五)按规定预收的书款超过所购学生用书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但未及时退还或故意拖欠的,校方应对有关人员采取措施,扣发全年奖金;
(六)征订过程中有个人收取回扣或发行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校方应对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不得担任该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在一定时间内,一个县(区)范围内有四起以上乱订、乱用事件的,应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相关的行政处罚,严重的予以开除和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过调查后,情况属实交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处理。
第十六条 “教材中心”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中小学生使用的教学辅助用书的征订、使用、发行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与以前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