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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二)对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推荐发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时效性较强的时事读物和专项性读本(如禁毒、防爱滋病、安全等),实行归口管理。经市教育局领导批准后,由有关处(室)承办行政、业务工作,“教材中心”负责征订、发行工作。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用书征订、使用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直接为学生订购教辅用书,坚决杜绝盗版、非法的教学用书、光盘、磁带进入校园。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全市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管理服务网络。各县(市、区)教育局和乡(镇)教育办公室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进行教材、教辅征订、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材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教材中心”要定期、不定期对全市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征订、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征订、使用、发行的有关规定是否了解;

  (二)学校、学生集体购买的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是否符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教学用书的订购审批、备案情况;

  (四)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购书款的使用情况;

  (五)检查并清理在学校流通使用的各种盗版书籍;

  (六)由学校专家推荐选用且学生自愿购买的教辅用书的使用情况;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教材中心”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材教辅用书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并上网公布,规范教学用书使用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中心”收到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的结果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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