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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用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二)根据教师、中小学生教学需要,经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推荐选用,从正式出版社发行的各类教辅用书;

  (三)根据各学科任课教师及专家的意见择优推荐供学生自愿购买的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教辅用书;

  (四)建立学校教学用书校长负责制,成立教学用书监督责任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各学科带头人及年级班主任担任成员;

  (五)其他应规范的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征订使用管理办法。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使用的国家规定的课程类教材,由学校向学生统一征订,但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公办中小学、厂矿中小学、民办中小学校收到的所有教材、教辅用书的各种预订单都必须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后,报“教材中心”备案。经备案后的征订单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统一送当地教材发行部门。

  (二)中小学学生使用的教辅用书要严格遵循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用各种形式强迫学生征订。为了方便家长和学生购买,教育行政部门可主动和发行部门取得联系,配合发行部门搞好推荐的教辅用书的购销工作。推荐中小学生教辅用书的工作,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属市教育局直接管理的公办中小学(含高中)、民办中小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于每年三月份和十月份分两次报“教材中心”审批、备案。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教辅用书,学校一律不准使用。

  (三)学校根据各学科任课教师的意见拟向学生推荐选用的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教辅用书,要遵循一门学科一种教辅的原则,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用书面形式向“教材中心”提供有关信息。“教材中心”在充分听取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教辅用书鉴定委员会,对推荐选用的教辅用书进行鉴定、论证,对其中优秀的教辅用书由“教材中心”负责统一编成目录向学校推荐,供学生自愿选用。“教材中心”要帮助做好教辅用书的货源、发行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发行渠道。

  (一)经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下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所列中小学教学用书,市新华书店和“教材中心”共同发行。其中:市新华书店主要发行国家课程教材(包括实验教材)和国家课程教材教辅用书,“教材中心”主要发行中小学寒暑假作业、地方教材、实验报告、高中读本等其它教辅用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组织订购或允许其它单位、个人向学校销售中小学教学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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