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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38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省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自2001年1月1日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各部门、各单位的公文质量和运行效率整体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些部门和单位在公文运行和处理过程中公文格式不标准,文种运用不正确,行文程序不规范等,具体表现为:
  1、报送文件程序不规范。有些部门不按程序和规定将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档部门,而是直接报送到领导同志个人或秘书人员,影响文件的正常处理。
  2、越级报送文件。一些隶属委、办、局管理的单位,工作中需请示政府研究的事项,未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越级直接报送市政府。
  3、文种不符,“请示”与“报告”不分,一份文件请示多个事项。
  4、主送机关不明确,一份文件多头报送。
  5、公文签发不严肃,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请示性公文让其他领导代签。
  6、文件质量不高,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结构层次、引文数字等不准确、不规范,错别字、漏字现象时有发生。
  7、文件中事项表达含糊不清,词不达意,文不对题。
  8、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先行审核和备案。
  9、主题词使用不规范。
  10、需协调的事项未与有关部门主动沟通便随意行文,等等。
  以上问题,影响了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影响了政府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指导性,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严肃行文规则,确保公文有序运转,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1、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2、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议事规则》,按照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避免公文处理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3、向政府报送文件必须按程序和规定,先报送政府办公室文档部门登记备案,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直接报送领导同志。
  4、禁止越级报送文件,一般情况下需请示政府研究的事项,必须按规定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行文报送市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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