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提出的批评意见,工作人员应虚心听取,避免顶撞,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认真调查处理后再予答复。
第五章 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举报投诉的受理:
1、12320咨询服务中心接受所在地公众及在华居住、工作或旅游的外国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投诉。
2、对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事实、线索清晰、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并带相关证据的举报,应当受理。
3、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范围的。
4、受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时,除记录一般情况外,需详细询问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涉及的人员,事件的发生及初步处置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等;
5、受理医疗卫生服务投诉时,要详细记录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发生时间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举报投诉的不受理:
1、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的;
(2)没有清晰的线索或者无法核实的。
2、投诉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范围的;
(2)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投诉的处理:
1、12320咨询服务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立即审核,确定应当转办的,应转给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办理;
2、对举报投诉的事件,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3、举报投诉的发生地点不属于本辖区范围的应及时与发生地12320咨询服务中心联系,并交其办理;
4、涉及省卫生厅及其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转由省12320咨询服务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