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就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年至少专门安排一次常务会议和一次全市性总结表彰大会,专题进行研究、安排部署和总结表彰。
第十条 城市道路、居民小区、街头绿地、树沟及其设施保洁作业应做到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污水、陈旧落叶和各种包装物等裸露垃圾;果皮箱清洁无污迹,箱内无积存垃圾、周围地面清洁。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要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要配备专门设施,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干净。
第十二条 单位、住户、商业门点前应保持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
第十三条 公厕管理依照《嘉峪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辆产生的废弃物,不得沿途遗弃;载运散体、流体货物的车辆,应密严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
第十五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按下列分工实行卫生保洁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街区、道路,在交付使用前由项目业主负责保洁;交付使用后由环卫清扫单位负责保洁。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保洁。
(三)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四)街心绿化带、临街绿地、花坛(池)和游园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五)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除外)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六)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交易点由工商局、市管中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保洁,散市半小时内完成场地清理,恢复整洁。
(七)铁路两侧路界内的环境卫生由铁路部门负责保洁。
(八)国道、省道、县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交通局负责保洁;乡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所在镇政府负责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