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内容和时限要求
(一)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
1、建立城镇统筹就业及免费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失业人员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制度。
(1)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覆盖各类学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2)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对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维护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免费服务的权利。将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使免费服务和培训的经费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3)建立城镇统一就业制度和失业、就业登记基本信息库、城镇统筹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建立统一规范、城镇一体的劳动力市场。
(4)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5)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城镇小企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
2、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
建立再就业长效援助机制,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和即时公益性岗位援助。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任务,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依托社区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制定专门就业计划。统筹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援助。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使就业援助活动制度化,使各项援助措施更具人性化。
3、建立政府出资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制度
探索建立就业服务社会化的招标办法,鼓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具有开展就业服务资质条件的机构对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要按规定标准及时予以补贴。
4、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
对辖区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加强就业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调衔接。按照统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统一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统一确定与服务绩效挂钩的奖惩办法,统一评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等原则,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得到统一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