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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


  (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对担保机构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为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政府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年检等信息;人民银行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房产抵押和档案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法院依法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其他政府部门掌握的依法可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一)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共同参与。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政府全资或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负责资产及财务监督管理、办理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等工作;工商、科技、公安、司法、国土、建设、交通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人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二)建立担保机构审批和备案制度。设立与变更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企业〔2005〕1257号和发改办企业〔2006〕736号文件规定,由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设立不跨省区、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实行备案制度,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备案办法颁布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政府全资或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更登记,然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具体备案办法由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人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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