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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


  (三)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全面推行中小企业客户经理制,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针对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努力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性银行要依托中小金融机构,积极与优质担保机构合作,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转贷款业务。

  (四)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设立后,应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此之外,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再向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取消保证金。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协调配合,设定合理的代偿期,对担保机构已全额代偿的,要及时转让权益。

  五、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良好环境

  (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我省办理各类担保抵(质)押合同的法定登记机关分别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于国有林场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其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船舶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船舶登记证书的管理部门;以车辆抵(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车辆证照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以企业的在用生产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管理机构,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软件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依法核发著作权登记书的登记机构;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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