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要视财力状况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鼓励资本金较小的担保机构通过资产重组合并或成立担保集团,壮大担保实力。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软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率先建立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三、落实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一)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三)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的互利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金融机构选择担保机构时,要查询担保机构的信用报告,并综合考察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到位情况、资本实力与其担保额度适应程度、信用资质、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等多种因素。鼓励金融机构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适当提高担保放大倍数,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二)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项目,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风险溢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减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给予利率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