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切实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控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全资或控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提倡担保机构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二、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内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