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和商场、市场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专项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消防、建设、商务、工商、安监、人防、交通管理和市场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摸清治理对象的基本情况,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建设局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商场、市场要依法处理。对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商场、市场,人防办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到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要进行协调和监督。消防分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商场、市场,要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督促责任单位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应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处罚款。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消防分局要将隐患情况、整改意见、法律依据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书面报请市政府依法决定,采取政府挂牌的办法督促整改;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决定停业、关闭的商场、市场,必须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市场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法律法规,该传唤的要传唤,该行政拘留的要行政拘留,该停业的要停业,该取缔的要取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把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按照职责权限“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重大火灾隐患未能发现或者发现了但没有整改的,将严肃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结果;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