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
(并教高成字[2006]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民办培训学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晋教成[2005]6号)的要求,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对全市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督导评估内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文件。本次督导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办学、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办学效益(详见《太原市民办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
二、督导评估时间
2006年4月7日-----6月30日。
三、督导评估方式
⑴学校自评(4月7日---4月17日),凡在我市范围内民办培训机构都要按照督导评估标准要求,组织自查、自评,准备相应的备查资料(文件、制度、文档资料等),写出自查报告,该报告于4月20日前上交学校审批部门。
⑵全市由市、县(市、区)、教育局,成人院校组成若干督导评估组,对自评后的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督导评估。首先对办学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民办培训学校进行评估;然后每组按照民办培训学校上报自评报告顺序进行督导评估。
在对民办培训学校评估结束后,规范“教学点”,使其达到学校设置标准。
⑶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停止其教学活动,限期于6月30前完成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收回办学许可证。办学条件好、成效显著的学校,可推荐为2006年度先进培训学校的预评单位。
⑷评估结果经市教育局审定后,在《太原日报》和《太原民办教育网》公示。
四、督导评估要求
⑴各民办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这次评估工作,对照评估标准,认真做好自评。同时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次督导评估工作。
⑵参评人员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好评估每个环节的工作,杜绝各种形式主义和虚假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