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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06)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6]58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中油宁夏炼化公司、宁夏销售公司及其它成品油经销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特提发改电[2006]136号),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现按照国家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意见及其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汽、柴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每吨均提高5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按照国家规定,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我区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及上浮8%的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三。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我区实行配送制,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汽、柴油上浮8%后的批发价格详见附表三。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90号汽油的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按此比价关系计算每吨为4316?4784元。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5月24日零时起执行。
  二、继续抓好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按照国家油、运价联动的规定,对油、运价格实行联动,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管理,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
  1、长途客运和货运价格随成品油价格相应提高。成品油价格提高后,长途客运和货运价格由业主自行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提高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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