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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发改[2007]887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6]839号)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指导各单位规范地开展前期和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后本市辖区内新建或2006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热泵项目,不包括2006年7月1日前建成的热泵项目;热泵系统资金补助对象为热泵系统的投资建设主体,不包括使用热泵系统进行自采暖的个人。

  二、我市鼓励发展利用地热、水源(地下水、地表水、再生水、工业废水等)、土壤源等热泵系统进行集中供热制冷的项目,不包括空气源热泵或利用热泵系统提供工业蒸汽、景观用水、水产养殖和桥梁的桥面防冻等其他用途的项目。

  三、热泵项目的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除特别规定外,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6]836号)执行。

  四、热泵项目需特别提交以下材料

  地下水源热泵项目:

  规划市区内所有项目及规划市区外供暖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市水务局关于开凿机井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凿井工程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

  规划市区外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远郊区县水务局关于开凿机井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凿井工程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和市水务局的备案文件。

  再生水、污水和地表水源热泵项目:市水务局关于取水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工业废水热泵项目:用热单位和工业尾水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地源热泵项目:市国土局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

  地热热泵项目:市国土局的《矿产资源(地热)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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