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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牵头抓总的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形成合力。加强对扩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伤保险扩面进展情况,确保省政府下达给全市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建设、建管、安监、国土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四)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为农民工落实工伤保险。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编入工程定额,在工程总预决算中单独列支。具体办法由上述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另行制订。
  (五)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工伤保险政策的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对实施工伤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企业工伤保险实施工作顺利推进。
  (六)民政部门要结合年审年检和日常管理,督促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好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作,积极配合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制订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七)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内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并在集体合同中明确企业保障全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监督企业切实履行。
  (八)人事(编制)部门要督促各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积极配合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制订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的培训工作。积极支持工伤保险机构建设,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充实工伤保险工作所需的经办人员,为实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九)财政部门要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制订工伤保险的实施政策,严格监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确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在推行“五费合征”的同时,对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采取相应政策。
  (十)实行工伤保险考核和单独统计上报制度。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工伤保险扩面的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市区和各县(市)任务指标,并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从2006年10月起,各县(市)在次月10日前,按时上报上一月当地工伤保险扩面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对工伤保险扩面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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