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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绍政发〔2006〕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全市参保职工已超过50万人。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绍兴”、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到2008年,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0万人,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一)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在2006年底前,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名单和按现行规定确定的基数,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对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高风险行业和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应优先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整体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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