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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月14日 宁价商发[2007]10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中油宁夏炼化公司、宁夏销售公司及其它成品油经销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特提发改电[2007]5号),决定适当降低汽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汽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每吨由5200元调整为4980元,每吨下调220元,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部门的汽油价格按下调后的供军队用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油零售基准价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下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一。我区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及上浮8%的批发价格及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我区实行配送制,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90号汽油的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按此比价关系计算每吨为4133~4582元。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执行。
  二、中油宁夏炼化公司要努力增加生产,做好生产和调运工作。中油宁夏销售公司要积极组织货源,确保市场供应。同时两公司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物价局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三、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和市场监督检查。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地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生产、经销企业的执行情况、生产供应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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