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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绍兴市区经济综合优胜企业考核和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绍兴市区经济综合优胜企业考核和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22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绍兴市区经济综合优胜企业考核和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2006年绍兴市区经济综合优胜企业考核和奖励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市区经济提升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
  市区所有企业单位。
  二、种类、名额以及牵头部门
  (一)工业综合优胜企业(包括建筑类)共16家。其中工业企业13家,建筑企业3家。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国资委、市建管局配合。
  (二)服务业综合优胜企业共16家。其中批发3家,零售5家,旅游2家,餐饮服务2家,房地产类3家,文化娱乐业1家。由市商贸办牵头,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建设局、市文广局配合。
  (三)外向型优胜企业共10家(单项性),由市外经贸局牵头。
  三、考核办法
  (一)参评企业根据《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年终对照自评,填表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严格把关,核实资料和数据,报送牵头部门。
  (二)牵头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上报参评企业进行全面考评,初选单位和材料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报评审小组。
  (三)考核小组由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商贸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外经贸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审计局、市文广局等部门组成,按照《考核实施细则》,对企业考核计分,初定优胜名次,报送市政府审批。
  (四)参评工业、服务业综合优胜企业与外向型单项优胜企业重复的,对优胜企业的奖励及法定代表人的奖励只享受一次。
  四、奖励政策
  (一)对优胜企业的奖励
  对评定的优胜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以下奖励。
  1、实施财政扶持。2006年度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超过本行业平均增长率10%以上的,给予财政扶持。具体如下:
  (1)工业综合优胜企业:1-3名的(含建筑企业1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8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9-16名(含建筑企业1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服务业综合优胜企业:1-3名的(含房地产1家、零售1家)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4-8名(含房地产1家、旅游1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9-16名(含房地产1家、旅游1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外向型优胜企业:1-3名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4-10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上述1-3名贡献特别巨大的,分别给予提高奖励档次,工业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服务业企业不超过160万元;外向型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烟草、石油等特殊行业的优胜企业,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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