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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8、学校应按照《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管理学生,规范学生的行为。
  29、学校应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做好控辍工作,不得开除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残疾人入学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拒收。
  30、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学校无乱收费行为,教职工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
  31、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复读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免学、缓学等,须严格按照省、市学籍管理规定进行。
  32、学校要加强对学习、生活困难学生的帮助、辅导工作。
  学校和教师应正视学生差异,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和引导为主,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制学生,不得歧视、驱赶学习有困难和品行有缺陷的学生。学校、班级、教师均不得对学生实施罚款,以罚代管。
  33、学校应建立校内学生违纪处理制度,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
  学校应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
  (六)安全管理
  34、学校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校保护机制,做到学校治安秩序良好,师生无犯罪行为,无重大事故发生。
  35、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及周边的安全与秩序。
  36、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救护能力,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7、学校应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有条件的可通过投保学校责任险、聘请法律顾问等有效形式,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使学生伤害事故依法妥善处理,赔偿责任落实。
  (七)教育教学管理
  38、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按国家课程计划要求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不片面追求升学率。
  39、学校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改进课堂教学,开展校本研训活动,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学校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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