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6]104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中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均纳入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
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下同)。
(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5]351号),调剂进入自治区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按下列原则划分,西药中新增补的《医保目录》内药品非处方药剂型,西药中新增补的《医保目录》以外药品的所有剂型,中成药按标明的剂型,其规格品均纳入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
(三)列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纳入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
(四)《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纳入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
(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生产的各种医院制剂,纳入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
二、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列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公布价格。
(二)列入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三)列入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的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具体价格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作价办法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