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监察局印发《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6〕8号)
各县(区)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我们制定了《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和反映。
附件: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监察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关于房屋建筑与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确定正式投标人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依照本规定确定正式投标人。
第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招标内容依法按规定和程序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第四条 招标人依招标公告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在接受投标申请人申请时当场进行预审,也可以在投标申请时限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的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