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的气质检测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管理制度;
八、符合规定的燃气应急预案;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燃气安全资格证书(留存复印件);
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提交《气瓶充装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的说明;
十一、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站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
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1)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3)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主管领导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等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三、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四、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