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将《专家评审意见书》转批准人员,并交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5.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6.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7.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夜景照明处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燃气经营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建设项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四、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五、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七、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九、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其中:
(一)新建企业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复印件);
(二)现有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三、与气源供应商签订的供气合同(留存复印件)。合同中应当包含:年度供气量、合同有效期限、气源应急保障措施、中断供气的补救方式等内容。
四、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一)新建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留存复印件)。
(二)新建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留存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复印件)。
(三)现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应当提交所在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留存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复印件)。
五、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的书面说明,以及燃气专业岗位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