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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2007修改)

  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的
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市市政管委负责审查批准的范围如下: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西起五棵松桥东至四惠桥)沿线;
  (二)中轴线(南起永定门城楼北至奥运中心区北端)沿线;
  (三)二环路、北三环路、北四环路、机场高速路、四元桥至四惠桥沿线;
  (四)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及钓鱼台、北京图书馆(文津街)、对外友协大院和市委、市政府大院;
  (五)天安门地区、金融街、CBD地区;
  (六)奥运中心区、各奥运场馆。
  二、具有书面申请;
  三、符合本市的夜景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
  四、符合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照明器材及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六、设计方案不能体现或者隐含任何广告性质的文字和图形;
  七、夜景照明效果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普通类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核
  (一)填写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普通类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规划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留存复印件);
  (三)夜景照明载体总平面图(A3大小);
  (四)载体为建筑物的,提供建筑立面图;
  (五)载体为建筑物的,提供建筑剖面图;
  (六)载体白天实景打印照片(A3大小);
  (七)设计单位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八)照明设计构思、方案及说明(A3大小);
  (九)灯位布置图;
  (十)重点部位灯具安装方法、结构示意图及说明(A3大小);
  (十一)照(亮)度、光色计算分布图;
  (十二)控制眩光方法;
  (十三)平日、节日、重大节日效果图(A3大小);
  (十四)照明器材明细及相关资料,其中,标准照明器材提供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异形照明器材提供设计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产品质量承诺书;
  (十五)供配电系统图及控制原理图(A3大小);
  (十六)节能措施。
  二、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和首都重大活动期间设置的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设置时间为90日以下)
  (一)填写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临时性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安全措施说明;
  (三)照明器材明细;
  (四)三张不同角度夜景景观效果图和一张白天实景打印照片(A3大小,两套)。
  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3)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
  (1)填写《行政许可专家评审时间告知书》,交受理人员送达给申请人;
  (2)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
  (3)根据专家评审的结论,制作《专家评审意见书》,并由专家、业主签字,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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