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坐标图、场所布局图;
四、垃圾渣土处置方案;
五、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六、经营性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复印件)。
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将核查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3)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容环境管理处主管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
竣工验收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
七十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
二、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
三、配套公厕建设符合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190-2003);
四、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行指标》;
五、符合《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五)项;
六、符合《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