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目前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比较混乱、中间环节加价过高,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制度,通过定期公布重点品种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信息,以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价格。对流通差价过大、中间环节盈利过多、价格虚高的,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降低医疗器械销售价格水平。
五、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与药品价格管理改革配套进行,在降低医疗机构经销药品加价率和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三统一”降低价格的基础上,将适时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凡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三统一”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时,可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六、规范医院诊疗和用药行为。国家正在抓紧研究修订和完善临床诊疗技术指南。在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其他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根据本院的具体医疗水平,依照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医生合理用药办法,并严格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按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生行为,促使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施治。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各科室和医生的用药情况,将合理用药作为考评以及医生晋级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取消一切科室医药收入和个人收入挂钩的做法。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戒毒药品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就诊患者持本院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零售药店购药。
七、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管理。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改进服务质量,主动控制医疗费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积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将通过完善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政策,促进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之间的竞争。
八、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将把政府定价药品的现行最高零售价格和实行“三统一”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纳入全区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药店的药品价格实行有效的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自身行政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要把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采取联合检查与职能部门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形式,督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切实做到监督管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