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整顿我区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将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并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同时通过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的变相涨价行为。自治区物价局也将按照上述原则,对列入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压缩医疗机构药品收入中的不合理赢利空间,是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重要措施。根据《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区内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和中药饮片,不论是属于政府定价的还是市场调节价的,一律实行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规定加价率(额)的作价办法,其中,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下的药品,最高加价率15%;实际购进价500元以上的药品,最高加价额一律75元;中药饮片最高加价率25%。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三、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自治区物价局将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此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将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