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并教财字〔2007〕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太原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们制定了《太原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太原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七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太原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6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2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初级中学、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3.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4.教师培训费一般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在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内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学校教师人数低于10人,且公用经费相对较少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教师培训费支出比例。
5.县(市、区)级财政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