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6]111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现按照通知要求,将我区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我区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必须在2006年9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由我局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GMP药品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对我区市场销售的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品、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品,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必须在2006年9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在9月15日以前,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对于附表一所列药品中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我局也将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列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哌拉西林舒巴坦,由于存在专利权属争议,国家发展改革委此次暂不制定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按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价格执行。
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执行本通知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的同时,要认真执行自治区物价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93号)中规定的药品加价率(额)。即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对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