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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贷款逾期时,由协议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议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对逾期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协议银行向市信保中心提出《事故报告书》,经信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市信保中心按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行使追偿权。信保中心采取以下追偿措施:
  (一)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协议银行与贷款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信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为有效分散风险,信保中心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合同约定分担。
  责任按下列办法分担:
  (一)债权人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
  1.对银行(债权人)同意,信保中心担保发放的贷款,信保中心承担主要风险,债权人也要根据协议承担一定风险。
  2. 由信用担保中心与银行协商的贷款,并由信用担保中心作担保,信保中心承担全部风险。
  (二)担保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分担。债务人以抵押作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只承担抵押物变现损失。
  第二十九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企业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1.5倍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企业法人代表必须拿出担保额10%的个人资产作抵押。
  第三十条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一般不提供担保,但对产品有市场、有还款付息能力的企业,经严格审查可担保提供封闭贷款,封闭运行,信保中心派人监管。
  第三十一条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提供担保,信保中心必须派驻财务监理,实行企业负责人与财务监理联签报销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会决定的担保决策失误,造成信保资金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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