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制定并实施内部的规章制度;
  (四)监管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承认并遵守本办法的各类所有制地方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成为信保中心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好的领导班子,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还款付息能力;
  (三)在协议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四)认缴入会会费,会费每年500元。
  (五)信保中心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信保中心会员单位可以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

第五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对象:入会3个月、有还款付息能力的信保中心会员。
  第十八条 担保种类:流动资金、小额技术改造资金,条件成熟时,开展履约担保。市信保中心不对外汇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担保额度:信保中心按认缴风险金额1:10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担保规模:协议银行按照1:4配备贷款,商业银行首期按4000万元规模配备贷款。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式:由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采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担保范围:信保中心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两种。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期限:信保中心只提供1年期以下的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信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担保申请:
  1、企业向协议银行申请贷款,协议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提供担保的,协议银行签署承担相应风险的意见后,企业向信保中心提出申请,信保中心按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