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情况,对规章制度可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一)废止。认为规章制度的规定已经不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要求,或者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不相符合,已经没有存在必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修改。认为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学校应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修改,并完成重新制发工作。对涉及师生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时,应征求师生代表的意见。
(三)保留。认为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能够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四)补充。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需要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应当制定新的管理制度。
四、工作步骤
(一)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为成员的清理工作小组,明确本校清理与完善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校清理工作方案,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原则和方式,汇总有关文件目录,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交学校清理工作小组;
(三)学校清理工作小组审查、协调各部门的清理目录及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建议;
(四)学校各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完成废止、修改、补充、重新制发工作;
(五)清理结果报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的主要内容统一向全校师生公布。同时将现行有效的和修改后的规章制度汇集成册,进行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通过校园网等途径向全校师生公布,供师生查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细化指标,责任到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任务分工。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负责直属学校清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辖区所属学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各学校负责具体组本校的清理工作。
(三)情况汇总。在完成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清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填写清理情况汇总表,撰写清理情况报告,各直属学校于9月1日之前,各县(市、区)教育局于10月1日之前,将上述材料(附U盘)一并报送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