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发布的和各部门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对其施行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机关职能,科学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完善政府部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明确协调程序和办法。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要从注重具体事务管理、具体项目审批转移到宏观调控、研究制定政策和监督管理上来,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逐步解决职能交叉问题(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负责,市编办、市发改委配合)。
2、切实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建立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引导和规范的相关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现有隶属于行政机构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与所属行政机关逐步脱钩(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紧急状态预警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构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预测与信息发布、控制与处理、物质保障的制度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完善政府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办法,明确服务标准,简化服务程序,降低服务成本,做到统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局、市地震局、市综合治理局、市信访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供销联社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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