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一般贸易项下国产产品出口复进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一般贸易项下国产产品出口复进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商办贸函(2006)36号]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依照《
行政许可法》和《
对外贸易法》,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的,按一般贸易进行管理,对其中涉证商品进口仍按授权层级签发许可证,对非涉证商品进口,各级外经贸部门不再出具批准证明,由各地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进行监管。中性包装复进口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