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其他部门。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加工企业动物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及其产品。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督促所监管的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业主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账等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业主及时整改,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三、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县(市、区)政府。
1.不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县(市、区)、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2.不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不及时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防疫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的;
4.畜禽扑杀补助措施不完善,免疫、疫情测报等政策不明确,或动物防疫经费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不落实的;
5.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不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调查的。
(二)镇(乡、街道)政府。
1. 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 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3. 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镇、村防疫队伍,或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