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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二)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 农业经济部门。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野生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督促动物(野生动物)饲养(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 工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 卫生部门。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 财政部门。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 经贸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加工外地调入生皮原料的监管。
  6.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交通部门。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8. 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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