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给予改制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加大土地、房产政策扶持力度。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非国有企业的,其划拨土地原则上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50%计收,60天内一次性付款的,再给予应交额30%的优惠。改制或重组兼并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原划拨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经市、县政府批准,可返还给改制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也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
对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涉及房地产产权变更的,以及企业改制、退市后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的,不视为转让行为,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已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进行了资产评估及备案的,在评估有效期内不需再次评估。
(四)支持企业债权债务处置。
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时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产挂帐等按有关规定报批冲销。对在改制时不能及时处置的不良资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持有单位通过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协议的方式规范处理。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防止恶意逃废债务。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作,用足用好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采用折扣变现、以资抵债、债务重组、资产打包出售等有效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债务。
(五)支持企业职工安置。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原则上不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改制为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也可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企业)决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非国有企业的,对原企业职工原则上全部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2.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计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在本单位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按连续工龄)计算,每满一年计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的组成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