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镇级事业机构编制与人员安置的意见》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6〕10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镇级事业机构编制与人员安置的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8日
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镇级事业机构编制与人员安置的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乡镇行政区划的通知》(粤发〔2001〕9号)精神和我市部分乡镇撤并调整方案,参照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镇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安置等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与原则
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相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安置工作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农村致富奔小康的目的;有利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保持平稳过渡和维护社会稳定。
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和实事求是;坚持积极稳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
二、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根据目前我市乡镇事业单位设置的现状和改革的要求,调整合并后的乡镇原则上综合设置6-9个事业单位为宜。一般设农业、社会事务、计划生育等类型服务机构。
原有乡镇撤并后,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办事,正确处理原“七站八所”的去留问题。
一是保留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基层服务机构,农业服务、医疗卫生等机构可继续保留,有的可设立办事处(点),长期稳定地为当地群众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是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将一些生源少、师资短缺且综合素质较低、分布较密的中小学校,实行就近合并,做大做强。对一些偏远的山村教学点,可以继续保留,方便群众子女入学。
三是县(区)部门派驻乡镇的其他事业站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设置,需要保留的保留,也可以改设为办事处(点)或设立综合服务窗口。
四是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将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转制为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济社会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