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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机关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与人员安置的意见》的通知

  (三)工勤人员的安置
  调整合并后的乡镇按重新核定的行政编制数10-15%的比例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工勤人员原则上实行聘用制,需聘用的工勤人员应首先在合并乡镇的原机关工勤人员中择优选聘,对未被聘用的工勤人员按以下办法安置:
  1、解除劳动合同。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因行政区划调整被分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补偿办法按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允许退岗。截至2006年1月31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含5年)以内,富余的工勤人员可允许提前退出工作岗位,其待遇按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75%确定。
  (四)经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同意并办理工作手续的编外人员的安置
  调整合并镇领导班子组建后,此类人员应予精减,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五)借调人员和临时人员的处理
  乡镇自行聘请,县(区)人事、劳动部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借调人员和临时工,由原乡镇负责予以全部清退,清退人员的补偿办法由各县(区)统一制定。
  五、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这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有关县(区)要成立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人心不散,思想不乱。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政策性强、触动面大、涉及人员多,容易产生思想上的不稳定因素。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全过程,教育干部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正确对待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政策,正确对待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保证定岗定员和人员安置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稳妥进行。
  (三)要严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领导职数和机构编制的要求配备干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期间,有关乡镇除按上级规定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外,不准调入人员,不准提拔干部。对违反有关规定、存在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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