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合并后乡镇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要在合并前乡镇的领导班子成员中选任;
2、为解决乡镇合并后需调整安置的部分班子成员,县(区)新增设的机构,其领导班子成员应首先在合并乡镇的领导班子成员中选任;县(区)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有空缺的也要在上述人员中优先选任;
3、撤并镇原领导班子成员未被选任以及未被县(区)单位和其他乡镇安排领导职务的,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原级别待遇。统筹安排到县(区)直属单位或乡镇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接收单位的非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
4、无法按原职级安置的,允许高职低配,通过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变的方式逐步过渡。
(二)乡镇机关干部的安置
1、充实到县(区)直属单位和其他乡镇。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各乡镇,都有接收安置被撤并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务。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各乡镇如须补员,应从被撤并乡镇的机关工作人员中先行选调;调整合并后的乡镇富余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区)统一调整到其他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乡镇,实行连人带编划转的办法,被调整人员应服从工作需要和组织安排。
充实到县(区)直属单位和其他乡镇的工作人员均要求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员规定。
2、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06年1月31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含5年)以内,且工作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年限可视为工作年限并作为计算工龄工资的依据,同时按现行规定在职人员应晋升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一次性增加到位。即:分别从执行现职务工资或级别工资当年算起,至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的工作年限,每满2年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每满5年增加1级级别工资,不足5年的,按每年增加1个级别工资的五分之一的金额增加级别工资。所增加的工资纳入计发退休费基数。
3、鼓励自谋发展。对经组织批准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
(1)发给辞职人员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制定。
(2)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移交县(区)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辞职人员的人事代理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
(3)对辞职人员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服务实体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服务范围和办理有关手续方面放宽限制,给予照顾。对创办经济实体、从事服务业、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享受省市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同等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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