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职数配备9名,包含乡镇党委正副书记、人大正副主席、正副镇长、纪委书记、人民武装部长。
改设为街道办事处的,保留原镇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岗位设置与定岗定员
(一)岗位设置
调整合并后的乡镇根据各综合性办公室具体职责任务在编制总额内设置相应的岗位,其中办公室正、副主任按编制核定情况合理配备。
(二)定岗定员办法
1、基本条件
按照《
公务员法》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这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机关定员需符合如下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3)调整合并前的在编在职人员,且已取得机关工作者或公务员身份。
(4)符合干部队伍文化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知识要求。
学历要求:高中(中专)以上。
年龄要求:截至2006年1月31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含5年)以上。
专业知识要求: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还须符合其特殊专业要求,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5)具有拟任岗位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6)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8)符合国家、省、市的其他相关规定。
2、组织实施
(1)调整合并后的镇领导班子确定之后及时拟定“三定”规定,报县(区)编委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镇根据“三定”规定,制定定岗定员方案,报县(区)组织部、人事局、编委办公室批准后实施。按照职位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2)机关定员原则上在原合并乡镇机关同级职务人员中产生,采取全员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竞争上岗办法由各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人员安置途径和措施
(一)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