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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到2007年底,全省整合工作基本完成,各类矿山总数要比2005年底减少25%左右。

  二、创新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各地要对参与整合的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整合前未进行矿业权有偿处置的,整合时要进行处置。

  对采矿权人占有的采矿权,如无偿占有国家投资勘查的,或不需进行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一律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在资源整合期间,按照整合后的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煤炭资源的采矿权价款以经批准的地质储量为依据缴纳,具体收取标准由有关部门评估测算,报省政府统一审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定为2006年9月30日。矿业权人应及时足额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向国家补缴矿业权价款。

  三、强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一)健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制。要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工作中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注重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在资产评估、明晰产权股权的基础上,企业的整合可采取兼并、联营、参股、控股、收购、拍卖等多种方式推进。

  (二)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确保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督促,正确把握资源整合与矿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关系,充分分析和考虑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的纠纷,要明确责任,在整合前予以解决,防止出现“后遗症”。加强对资源整合和关闭淘汰矿山合理补偿机制的研究,保障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在资源整合中退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矿业权人发展矿产品深加工业以及非矿产业。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整合。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坚决防止暗箱操作、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依法有序推进,对在整合中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阻挠整合工作的,必须加大打击力度。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进展专报、挂牌督办和典型案件通报等制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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