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要素进行重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矿山开发的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一)矿区范围平面交叉重叠的或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矿业权进行完全整合的,矿业权人在政府确定的时限内,经协商进行整合。整合后只保留一个法人主体,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且法人主体必须具备与整合后矿山生产相适应的资质、资金和技术。整合后的矿山应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先进的生产装备。
(三)整合后的矿山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矿方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四)在同一矿区内,同时设有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已提交储量报告,且探明资源储量不适宜单独建矿而适合现有矿山企业进行开采的,不得单独建矿。经矿业权人协商,可凭探矿权转让合同等相关资料,直接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五)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政府依法出让给周边适合的矿山企业统一进行开发利用。
(六)列入整合的矿山,在2007年11月底前未按要求进行整合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依法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部门依法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得批准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对按规定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整合而不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矿业权依法收归国有,剩余资源由政府纳入整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