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房管、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街道辖区以及延伸城乡结合部以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自建住宅楼(院)和零时搭建居住所以及生活在本辖区的所有常住无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都要协调纳入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与服务。特别是开发商投资建成的居民小区,有物业管理部门的要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无物业管理部门的要及时协调纳入社区履行有关职责。
3、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后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由原单位将其计划生育手续一并移交接收单位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对于失业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向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致使造成影响工作者,将追究移交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对于在商场、集贸市场等商业网点从事个体经商而居住在社区居民区的流动人口包括业主和从业人员,驻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工商所和市场开发服务所都要登记管理,以工商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发建设服务部门管理为主。工商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发建设服务部门结合发证办证和签定房屋合同等管理措施,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驻地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落实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上报和《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采集工作,信息提交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居住在商场、集贸市场等商业网点的,工商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发建设服务部门共同承担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统计资料的上报由市场开发建设服务部门负责,管理对象有已婚育龄妇女者,将其个案报驻地街道办事处并向《交换平台》提交有关信息。酒钢公司所属厂、矿、企业招(聘)用的流动人口临时工、季节工,以及在厂区、集体宿舍、种(养)殖园、休闲度假村等场所居住或从业的,都要进行登记,落实监督、检查和管理措施,并按要求向《交换平台》提交已婚育龄妇女有关信息。
(七)改进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1、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层层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审核和追踪奖惩制度,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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