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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属地化管理
  1、落实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人有管处、事有办处的属地化管理模式,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留死角。
  2、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驻本辖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企业包括集体、民营和三资企业,下同)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组织协调、宣传动员、统计管理、证件发放、综合服务、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的职能。
  3、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本社区内所有常住无业人员(包括本市三镇人员)和失业人员、流动人口(本市户口以外,下同)、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
  4、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与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及时通报信息,协助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特殊人群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2、对单位招(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由单位建档立卡,同单位正式职工一并管理、一并服务。依法办理本市户籍人员的生育申请登记、《生育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计划生育证件)的发放等有关计划生育的具体事项。居住在居民区的,招(聘)用单位要与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有关计划生育工作。解除雇用关系时要及时向住所地街道办事处移交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由街道办事处纳入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管理与服务工作。
  3、对本单位自建的所有出租房屋(包括商业店铺)和未移交社区纳入管理的住宅楼(院)履行同等管理和服务职责。对于在出租房屋内从业而未居住的所有人员包括流动人口,按照属地化管理模式由其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单位承担主要管理、监督、检查责任;对于居住在出租房屋、住宅楼(院)的所有人员包括流动人口,由本单位建档立卡进行管理,住宅楼(院)移交社区后,由社区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4、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并协助驻地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共同参与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5、酒钢公司要逐级落实厂、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落实企业职工、合同工、息工、内退等人员和招(聘)用临时工、季节工以及居住在厂区、集体宿舍、种(养)殖园、休闲度假村等场所的所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依法办理本市户籍人员的生育申请登记、计划生育证件发放等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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